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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贵与菏泽花都商埠华通电器经营部、菏泽市花都商埠鑫旺日用品百货经营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菏知初字第136号 原告:马晓贵。 委托代理人:刘玉芝。 被告:菏泽花都商埠华通电器经营部。 负责人:郭俊起,该经营部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袁艳红,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花都商埠鑫旺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菏知初字第136号

原告:马晓贵。

委托代理人:刘玉芝。

被告:菏泽花都商埠华通电器经营部。

负责人:郭俊起,该经营部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袁艳红,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花都商埠鑫旺日用品百货经营部。

负责人:张文哲,该经营部经营者。

原告马晓贵与被告菏泽花都商埠华通电器经营部、菏泽市花都商埠鑫旺日用品百货经营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出售案涉侵权复制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晓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晓贵负担。

审 判 长  梁春丽

代理审判员  岳晓艳

人民陪审员  朱凤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艳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