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菏知初字第136号 原告:马晓贵。 委托代理人:刘玉芝。 被告:菏泽花都商埠华通电器经营部。 负责人:郭俊起,该经营部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袁艳红,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花都商埠鑫旺日用品百货经营部。 负责人:张文哲,该经营部经营者。 原告马晓贵与被告菏泽花都商埠华通电器经营部、菏泽市花都商埠鑫旺日用品百货经营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出售案涉侵权复制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晓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晓贵负担。 审 判 长 梁春丽 代理审判员 岳晓艳 人民陪审员 朱凤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艳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