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浙绍知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大富豪娱乐会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 上诉人诸暨市大富豪娱乐会所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知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后因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诸暨市大富豪娱乐会所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5元,依法减半收取137.5元,由上诉人诸暨市大富豪娱乐会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善奎 代理审判员 周 荧 代理审判员 张万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