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浙绍知初字第246号 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官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阳建中。 被告:浙江凯尔奇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凯尔奇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凯尔奇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凯尔奇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凯尔奇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志 代理审判员 王红琴 代理审判员 楼松淼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