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浙绍知终字第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军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 上诉人王军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军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军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善奎 代理审判员 周 荧 代理审判员 张万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 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