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淄民三初字第161号 原告:深圳市美格忆丽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奕璋,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练明,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淄博晶都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晓东,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景津,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美格忆丽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晶都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美格忆丽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美格忆丽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美格忆丽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0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深圳市美格忆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绛帼 代理审判员 史玉芬 人民陪审员 李国芝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慧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