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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生与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0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正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4719-7。 法定代表人SEANJOHECLARKE,该公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0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正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4719-7。

法定代表人SEANJOHECLARKE,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剑,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刘春生与上诉人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又多百货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刘春生、好又多百货公司均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4)南法民初字第05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经审理查明:刘春生于2014年5月7日在好又多百货公司处购买了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章华桑丝精华SIKIN焗油染发霜(21)(条形码为6908451136542)一盒、(42)(条形码为6908451126529)一盒、(32)(条形码为6908451126536)一盒、(53)(条形码为6908451126512)一盒、(56)(条形码为6908451126505)二盒、(50)(条形码为6908451126567)二盒,共计八盒,每盒43.8元(其中2盒价格为38元),共计338.8元。该产品在外包装上标注有:“行业首家获ISO14001认证、ISO9001认证”、“上海市著名商标”、“天然桑丝、桑果等九种植物精华”、“创新桑丝染发科技”、“富含天然桑丝SIKIN营养精华,即使是脆弱发质,在多次染发后也能彻底保护秀发免受伤害,如丝般顺滑,炫艳靓丽”等用语。

一审法院认为,刘春生于2014年5月7日在好又多百货公司处购买了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章华桑丝精华SIKIN焗油染发霜(21)(条形码为6908451136542)一盒、(42)(条形码为6908451126529)一盒、(32)(条形码为6908451126536)一盒、(53)(条形码为6908451126512)一盒、(56)(条形码为6908451126505)二盒、(50)(条形码为6908451126567)二盒,共计八盒,每盒43.8元(其中2盒价格为38元),共计338.8元,刘春生、好又多百货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本案中,涉案产品在外包装上标注了:“行业首家获ISO14001认证、ISO9001认证”、“上海市著名商标”、“天然桑丝、桑果等九种植物精华”、“创新桑丝染发科技”、“富含天然桑丝SIKIN营养精华,即使是脆弱发质,在多次染发后也能彻底保护秀发免受伤害,如丝般顺滑,炫艳靓丽”等用语。但好又多百货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经过国家权威部门核实在相关行业内首先通过有关管理体系认证;加之好又多百货公司所举示的证据仅能证明诉争产品内含有丝精成分,不能与其包装上所称的“天然桑丝SIKIN营养精华”相等同,并不能证明产品中的蚕丝氨基酸即来自于天然桑丝;再加之其并未对“健康染发、多次染发后也能有效保护秀发免受伤害”、还能修复受损毛发等所宣传的产品效果提供可靠证据予以证明;也未证明诉争产品如何创新了“染发科技”。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八)项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虚假的商品说明等方式销售商品,故好又多百货公司在诉争产品包装上表述的确存在贬低产品竞争对手、对产品成分表述不实、暗示产品存在一定疗效、误导消费者的嫌疑,存在虚假宣传的成分,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