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3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温建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好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沈永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年坤,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胡美燕,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重庆重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江斌,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齿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好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力公司)、原审被告重庆重齿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津法民初字第07339号民事判决,重齿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重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焕华、好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8月11日,重齿物资公司(买方)与好力公司(卖方)签订《2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高低压开关柜买卖合同书》。合同载明:本合同是为买方总承包四川省洪雅雅森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方)在洪雅县建设2500t/d熟料生产线主机设备等而制定。制造厂家为好力公司。合同总价:高低压开关柜5608000元。由于买方原因增改数量或预付款未到账或交货期延长,卖方有权提出对设备价格或交货期进行调整。交货时间:合同生效(以双方签字、盖章日期为准),合同生效后45日历天设备到达合同指定交货地点。交货要求:卖方应在交货前一周内将交货清单一式两份,由特快专递邮寄至买方和使用方。交货清单内容应包括:合同编号、部件名称、装箱件数、包装形式、箱号、外形尺寸、净重、毛重、吊装注意事项等。卖方应在发货后24小时内,将发出的产品合同号、名称、箱件数、包装形式、单重、总重传真给买方和使用方,以便做好接货的准备工作。交货方式:货前一个月将所供货物的运输方式、发货时间、运输线路等以书面(信函或传真)形式通告买方。卖方分批交货。开箱检验:1、产品到达使用方安装现场后一个月内,买、卖和使用方三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其包装、数量及外观质量进行开箱检验,必要时通过称重检验重量,具体时间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2、若卖方接到买方和使用方关于货到现场验收的通知后不能按期到达现场的,买方和使用方有权自行进行开箱检验,卖方对买方和使用方所查的缺陷、缺件应认可,并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三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外在质量在产品安装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异议,内在质量在质保期内提出异议。结算方式及期限:1、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即人民币:1121600元)作为设备预付款,买方在十五天内支付。2、在买方完成发货前的验收,卖方发货前,买方支付设备发货前款为合同总价的50%(即人民币:2804000元)。(发货前验收的时间地点由卖方传真通知买方,买方十五天内未能到厂验收,应视作验收完成。3、合同总价款20%(即人民币:1121600元)作为设备调试款,设备安装调试后,经使用方验收合格后七天内支付。4、合同总价款10%(即人民币560800元)作为产品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内无重大质量问题,验收合格后的二周内买方支付。合同第八条对双方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中指出:卖方提供的产品,应均由卖方制造,不得转让给第三方(外协,配套件生产厂家应符合技术文本中所列单位,如需变更应取得使用方同意),技术文本中尚未确定的外协、配套厂家,卖方在择优选用后应传真使用方并征得使用方书面认可,两周内卖方没有收到以使用方书面认可函件则视为使用方默认。买方和卖方在合同上签字并盖章。同日,重齿物资公司(买方)、好力公司(卖方)与四川省洪雅雅森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方)签订《2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高低压开关柜技术合同》。合同签订后,好力公司通过四川华仪电器有限公司分别于2011年3月14日、2011年4月11日、2011年11月向四川省洪雅雅森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发送了三批货物,合同总价款为2744970元。好力公司提供四川华仪电器有限公司产品发货单三张,注明订货单位为成都好力电器有限公司(洪雅雅森水泥),产品名称栏写明高压柜9台,桥架1套,原料磨电气室及水泥磨电气室高压配电柜1批,收货人万朝军。2012年1月11日重齿公司(甲方)、好力公司(乙方)、重齿物资公司(丙方)签订《变更协议》,约定:乙丙双方于2010年8月11日签订的“洪雅雅森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高低压开关柜买卖合同”,合同总金额5608000元。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决定将乙丙双方上述合同转由甲乙双方执行,该合同中约定的供货范围、合同金额及全部责任、义务和权力等不变,付款由甲方执行,乙方向甲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甲乙丙三方均在合同上签字盖章。2012年1月21日重齿公司向好力公司出具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银行承兑汇票两张,出票金额分别是人民币1000000元和121600元,承兑汇票出票总金额共计11216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7月20日,到期日由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付款。好力公司于同日出具收据1张,注明已收到重齿公司关于雅森项目预付款承兑汇票两张,总金额11216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