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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与济南法莱雅葡萄酒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三初字第879号 原告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CHATEAULAFITEROTHSCHILD),住所地法国巴黎保玛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克里斯托弗·萨林,行政总监。 委托代理人侯玉静,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三初字第879号

原告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CHATEAULAFITEROTHSCHILD),住所地法国巴黎保玛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克里斯托弗·萨林,行政总监。

委托代理人侯玉静,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亚洲,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法莱雅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于志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银焕,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以下简称拉菲酒庄)与被告济南法莱雅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莱雅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拉菲酒庄的委托代理人侯玉静、张亚洲,被告法莱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贺、常银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拉菲酒庄诉称,原告拉菲酒庄是闻名世界的葡萄酒制造商。1996年10月10日,原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商标局申请了“LAFITE”商标,该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1997年10月28日,该商标获准注册,注册号为1122916。该商标迄今有效。2001年7月23日,原告在第33类“以原产地取名的酒”等商品上申请的图形商标,初次申请国和注册国是法国。根据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协定,该国际注册商标指定中国予以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并得到中国商标局的批准,注册号为G764270号。该商标有迄今有效。“拉菲”为原告在先使用在“葡萄酒”知名商品上的特有名称。2011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在(2010)长中民五初字第0518号民事判决书、(2011)湘高法民三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拉菲”为原告“葡萄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并给与保护。2013年12月6日,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槐荫分局在被告经营场所“济南阳光100小区B2区104室”进行现场检查,当场发现假冒原告“LAFITE”、“”注册商标的葡萄酒15瓶,标有“”、“SHUNYILAFITE”、“舜邑拉菲”字样的葡萄酒849瓶,以及大量标贴、包装盒等包装物。2014年1月,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槐荫分局作出济槐工商标字【2013】第070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15瓶假冒葡萄酒予以没收,并罚款2万元。此后,被告并未停止其侵权行为,反而更加变本加厉,不仅在包装盒继上续擅自使用原告“LAFITE”、“”注册商标,还仿照原告拉菲各个系列的葡萄酒,推出了“顺邑拉菲”系列葡萄酒,扩大了侵权的范围和规模。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至(三)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且属重复侵权,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停止使用与原告第G764270号“”、第1122916号“LAFITE”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2、停止使用与原告第G764270号“”、第1122916号“LAFITE”注册商标近似的“”、“SHUNYILAFITE”等标识;3、停止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拉菲”近似的“舜邑拉菲”;4、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5、在《大众日报》、《齐鲁晚报》上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