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浙绍知初字第223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 被告:绍兴市越城黄金海岸休闲娱乐中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绍兴市越城黄金海岸休闲娱乐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李 志 代理审判员 王红琴 代理审判员 楼松淼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