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浙绍知终字第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凯乐迪量贩娱乐会所。 委托代理人:陈新祥。 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与被上诉人诸暨市凯乐迪量贩娱乐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知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小梁 代理审判员 周 荧 代理审判员 张万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