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浙绍知终字第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王利民。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陈乐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糖果歌厅。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上诉人诸暨市糖果歌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上诉。 本案应收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志 代理审判员 王红琴 代理审判员 楼松淼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