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知民初字第178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官毅,职务董事长。 被告潍坊市临朐众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在永。 被告青岛市凤凰美家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晓茹。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市临朐众康食品有限公司、青岛市凤凰美家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潍坊市临朐众康食品有限公司、青岛市凤凰美家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纪晓昕 代理审判员 郭 静 代理审判员 王绍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董赫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