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知民初字第211号 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亮,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海杰,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斌业,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志洁,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林,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石利华 代理审判员 郭 静 代理审判员 王绍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晓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