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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与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2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零陵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顾勤,总裁。 委托代理人:许学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馨,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2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零陵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顾勤,总裁。

委托代理人:许学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馨,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肖陵,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3)渝中知民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又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进

审 判 员  严荣源

代理审判员  贾友成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解宇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