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中区大坪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88号负一层、一层、二层。 负责人:游达,分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辽宁路46号4幢。 法定代表人:顾勤,总裁。 委托代理人:许学江,男。 委托代理人:董馨,女。 上诉人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中区大坪分公司与上诉人上海音像有限公司因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3)渝中知民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中区大坪分公司、上海音像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1月17日、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中区大坪分公司、上海音像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中区大坪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上海音像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中区大坪分公司负担12.5元,上海音像有限公司负担1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华 代理审判员 贾友成 代理审判员 陈 聪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