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028-1号 原告:郑洪伦。 委托代理人:吴洪,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平根,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润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中梁村。 法定代表人:黄俊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殿武,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宝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双福工业园区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号 法定代表人:黄俊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殿武,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洪伦诉被告重庆润宝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宝渝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洪伦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洪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洪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6990元,诉讼保全措施费5000元,由原告郑洪伦负担。 审 判 长 胡 进 审 判 员 严荣源 代理审判员 贾友成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解宇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