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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艺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6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艺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洪荣,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白云,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民,广东星辰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6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艺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洪荣,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白云,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民,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美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艺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林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美术作品“腾讯qq系列图画”之二—“qq企鹅”logo系列

的作者为广州动某广告有限公司,作品完成日期为2000年8月15日,并于2001年6月20日在广东省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登记号为19-2001-f-486,登记的著作权人为腾讯公司。

腾讯公司将上述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02年11月7日核准注册第195591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8类:电话通讯、电讯信息、电子邮件、计算机终端通讯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11月7日至2012年11月6日止,后经续展,有效期延至2022年11月6日。

2014年3月28日,腾讯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某甲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4年4月23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了(2014)深证字第5633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以下主要内容:打开360安全浏览器,进入“www.taobao.com”网站后在搜索栏输入“七色光点读笔4gb”并点击搜索,搜索后点击第一个产品图片,页面显示网店店铺名称为凌某数码,价格为人民币157.99元,点击“颜色分类”中的“蓝色qq”,再点击“立即购买”后在页面上的给卖家留言中输入“开明细发票一起寄来。抬头写陈先生”,点击“提交订单”后完成付款,后点击“订单详情”,显示“收货地址:陈某甲,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等内容。

2014年3月28日,腾讯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某甲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对接收货物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2014年4月1日,公证人员及陈某甲来到深圳市罗湖区,陈某甲从快递人员处收取货物一包,公证人员及陈某甲一起共同打开包裹,陈某甲对包裹的外观、包裹内的物品以及其中的“收款收据”进行拍照。上述行为完毕后,公证人员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了封存,封存后的物品连同“收款收据”的原件一起交陈某甲保存。公证书所附的照片中“收款收据”上加盖有“自某声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印章,产品外包装上标有“深圳艺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内容。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据此出具(2014)深证字第56339号公证书。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