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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生与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日月光店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6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4687-7。 法定代表人曾梅泉,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鹏。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6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4687-7。

法定代表人曾梅泉,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鹏。

原审被告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日月光店,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56164928-0。

负责人曾梅泉,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鹏。

上诉人刘春生、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莲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日月光店(以下简称爱莲公司日月光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刘春生、爱莲公司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5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1日,刘春生在爱莲公司下属的爱莲公司日月光店购买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章华一抹黑”染发品3盒,“章华一抹棕”染发品3盒,“章华一抹棕黑”染发品1盒,单价均为26.8元/盒。爱莲公司日月光店出具购货电脑小票一张,消费金额共计187.8元(含购物袋一个0.2元)。上述商品外包装标示有“浙江省著名商标”、“行业率先获ISO14001认证获ISO9001认证”、“含维生素C精华、让秀发持久拥有八成干的感觉、轻轻一抹,发色持久保湿”等用语。

另查明,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月1日向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颁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载明将其注册的“章华(图形)”商标延续确认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一审法院认为,刘春生在爱莲公司下属的爱莲公司日月光店购买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章华一抹黑”、“章华一抹棕”以及“章华一抹棕黑”染发品,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二)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涉案商品在外包装上标注“含维生素C精华”,但爱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含有维生素C精华成分,故上述标注属虚假宣传,欺诈和误导了消费者。同时包装上标注“行业率先”等含评比、排序内容的字样足以误导消费者。关于涉案商品外包装上标注“浙江省著名商标”是否合法的问题,因有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著名商标证书,故该商品包装上标注“浙江省著名商标”应属合法。关于“轻轻一抹、发色持久保湿”等用语是否涉及虚假宣传的问题,因刘春生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