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199号 原告:罗大万。 委托代理人:王大万,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金凤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景天仁。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大万与被告重庆金凤电子信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罗大万于2015年1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大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大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为312.50元,由原告罗大万负担。 审 判 长 胡 进 审 判 员 严荣源 代理审判员 陈 聪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段玉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