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117号 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白石龙一区2号198栋一楼,组织机构代码05152115-6。 法定代表人:李仁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伟,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思远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48号,组织机构代码66893937-6。 法定代表人:吴思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储文刚,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卉,女,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思远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