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026号 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腾飞,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荣华,重庆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商文财,男。 被告:杜德文。 本院在审理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杜德文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进 审 判 员 严荣源 人民陪审员 张 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段玉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