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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车××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034号 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99号21-4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0237-3。 法定代表人:滕飞,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商文财,男,1980年1月17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034号

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99号21-4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0237-3。

法定代表人:滕飞,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商文财,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荣华,重庆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车××,个体工商户(字号万盛经开区音声好代时歌城)。

本院在审理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车××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进

代理审判员 陈 聪

人民陪审员 张 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