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034号 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99号21-4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0237-3。 法定代表人:滕飞,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商文财,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荣华,重庆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车××,个体工商户(字号万盛经开区音声好代时歌城)。 本院在审理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车××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进 代理审判员 陈 聪 人民陪审员 张 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