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200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 法定代表人:刘蔓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辉,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峰,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袁家岗店,住所地九龙坡区袁家岗奥体路一号附26、32号。 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袁家岗店、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袁家岗店、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