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201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组织机构代码76840306-9。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峰,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辉,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渝州购物广场,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2656-9。 负责人:卢云,经理。 被告: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晒光坪7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0884-6。 法定代表人:宋涛,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渝州购物广场、被告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渝州购物广场和被告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华 审 判 员 黄键 人民陪审员 张莉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