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8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中山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华福巷51号6单元7-2#。 法定代表人:黄木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加黎,重庆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海太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49号A-16-6,组织机构代码75308880-1。 法定代表人:任成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祎,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党明静,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重庆朗驰俊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内环南路1080号3幢2-88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9037-0。 法定代表人:杨英俊,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中山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简称中山建安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海太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海太锅炉公司)、原审第三人重庆朗驰俊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朗驰俊玉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2)中区民初字第01481号民事判决,中山建安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30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渝)名称变核外字[09]第5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同意“重庆海太热机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重庆海太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该企业名称变更在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后生效。2009年7月16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了名称为“重庆海太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10年1月22日,重庆伊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伊卓实业公司)与中山建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伊卓实业公司将重庆伊卓国际酒店中央空调、生活热水系统安装工程发包给中山建安公司,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地址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内环南路,合同附件1-《设备工程量清单明细》中所有设备均由中山建安公司根据其专业技能采购提供,采购设备部分由厂家直接对伊卓实业公司开具发票,中山建安公司不再开该设备部分的发票。所有设备、材料进场后须报伊卓实业公司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工程。设备的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七日内伊卓实业公司向中山建安公司支付设备总价的10%预付款,螺杆式冷水机发货前付到该设备价款的95%,其余设备到现场付到设备总价的80%,安装调试完毕后付到设备总价的95%,留质保金总价的5%,质保期满后一周内付清。伊卓实业公司权责包括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相关施工单位的关系等。中山建安公司权责为组织施工、自身的成品保护等。中山建安公司指派邹礼辉为该公司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的履行。该合同附件1-《设备工程量清单明细》约定的设备包括:型号及规格为WNS0.7-0.7/95/70-Y(Q)的热水锅炉2台,品牌或厂家为海太锅炉;型号及规格为JR0.47-85/65-Q的燃气热水机组2台,品牌或厂家为海太锅炉;型号及规格为LHS-0.75的全自动蒸气锅炉1台,品牌或厂家为海太锅炉。一审审理中,朗驰俊玉实业公司(重庆伊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更名后的名称)称该合同已经解除,中山建安公司称该合同已经终止,双方确认现未再履行该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