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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洋与重庆市万州区优芯电子有限公司、杨小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270号 原告:吴海洋。 委托代理人:孙振政,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优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重庆三峡光电科技产业园M2地块2号楼第2层第12号。 法定代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270号

原告:吴海洋。

委托代理人:孙振政,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优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重庆三峡光电科技产业园M2地块2号楼第2层第12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兰,执行董事。

被告:杨小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洋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优芯电子有限公司、杨小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海洋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海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海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海洋负担。

审 判 长  胡 进

审 判 员  严荣源

代理审判员  刘光英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解宇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