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263号 原告:周道平,重庆龙舟广告艺术有限公司策划总监。 被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靖开媛。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道平诉被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员会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道平于2014年4月15日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道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道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周道平负担。 审 判 长 胡 进 审 判 员 严荣源 代理审判员 刘光英 代理审判员 陈 聪 人民陪审员 费兴智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