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028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文君,女,1973年5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余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可可,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亿木珑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光南里1号楼13层08室。 法定代表人夏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傅文君与上诉人北京亿木珑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北京亿木珑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3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上诉人傅文君于2014年3月17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傅文君与上诉人北京亿木珑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傅文君和上诉人北京亿木珑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亿木珑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傅文君负担12.5元(已交纳),由北京亿木珑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5元(已交纳)。 审判长 冯刚代理审判员张岚岚代理审判员宋晖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武 原 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