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09847号 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钱实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梦娇,女,1989年1月13日出生。 被告北京天宫新港娱乐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苑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侯宝志,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超,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刚,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宫新港娱乐城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天宫新港娱乐城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冯刚代理审判员杜丽霞代理审判员冯秋丽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 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