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05482号 上诉人北京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小区南商业楼四层406号。 法定代表人杜雪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晓倩,女,1987年4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青,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喜欢(北京)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丰北里1号楼11层1107。 法定代表人沙维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俊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方,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听信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喜欢(北京)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欢音乐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9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易听信息公司委托代理人史晓倩,喜欢音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喜欢音乐公司在原审法院诉称:我公司系歌手戴佩妮专辑《野蔷薇2009LiveConcert》的录音制作者,享有该专辑内的《看见听见》、《不想》、《水中央》、《两难》、《之间》、《遗憾》、《怎样》、《街角的祝福》、《单身潜逃》、《淡水河边》、《爱过》、《爱疯了》、《你是我的眼》、《79.89.99》、《一九九九》、《已经很久》、《我有想法》、《你要的爱》、《原谅我就是这样的女生》、《明天以后》、《野蔷薇》、《一个人的行李》、《路》、《小小》、《防空洞》、《骆驼》、《ItsAllAboutLove》共27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易听信息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域名为1ting.com的一听音乐网上提供了上述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侵犯了我公司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易听信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56000元、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2000元。 易听信息公司在原审法院辩称:我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涉案的一听音乐网的经营权、所有权属于上海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易听公司),且涉案歌曲通过易听音乐盒软件下载,上海易听公司已声明,因易听音乐盒软件产生的纠纷由其承担,故本案的被告不应为我公司;喜欢音乐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涉案歌曲的点击量低、知名度小,喜欢音乐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造成的损失,且其所主张的维权费用仅一部分与本案有关,亦不合理。故我公司不同意喜欢音乐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