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063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瑞奥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西部)1号楼B栋18层1802室。 法定代表人欧阳怡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健,北京冠和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睿,北京冠和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4号东方梅地亚C座8层。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瑞奥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奥视公司)与被上诉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北京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1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乐视网北京公司原审起诉称:该公司经合法授权,依法取得了影视作品《家在南三条》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公司发现瑞奥视公司未经其授权,在其经营的域名为today365.com.cn的瑞网上非法提供前述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该公司认为瑞奥视公司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对该作品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给该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故该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瑞奥视公司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55000元及合理费用5000元。 上诉人瑞奥视公司原审答辩称:乐视网北京公司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对涉案影视作品享有合法有效的著作权。该公司经营的域名为today365.com.cn的瑞网一直处于调整测试状态,并未正式向公众开放在线播放服务。涉案影视作品系该公司管理人员借助私人关系从合作方PPTV处链接共享而来,目的也仅为内部测试,只是因为工作人员疏忽才未能及时关闭公众点击入口。该公司未对涉案作品做任何商业使用,更未因此获得任何商业利益,乐视网北京公司所主张经济损失无合理依据。综上,不同意乐视网北京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请求原审法院予以驳回。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电视剧《家在南三条》制作机构为石家庄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合作机构为中共石家庄市委宣传部、中共石家庄市桥东区委、石家庄市桥东区政府、石家庄广播电影电视局、八一电影制品厂。2010年上述单位以及河北省浙江商会共同出具版权声明书,声明就上述电视剧对于武汉天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天九文化公司)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新媒体权已经或者将要作出的转让、任何授权行为均表示授权、同意并确认。2010年12月18日,天九文化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家在南三条》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及维权权利授予乐视网北京公司。授权期限为自电视台首播之日起七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