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064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三洞桥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钱丹凝,社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黎,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青,女,1989年1月16日出生。 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张建弢,总裁。 上诉人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12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53元,由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3元(已交纳),由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6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刚代理审判员杜丽霞代理审判员冯秋丽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冯 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