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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摩登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彩云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048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摩登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9号3号楼(地下室)。 法定代表人沈黎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俊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048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摩登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9号3号楼(地下室)。

法定代表人沈黎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俊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彩云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008-B四惠大厦3009E。

法定代表人许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磊,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北京彩云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北京摩登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登天空公司)因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3)朝民初字第16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摩登天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俊芳,被上诉人北京彩云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云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摩登天空公司原审起诉称:该公司是歌手“牛奶@咖啡”演唱专辑《燃烧吧!小宇宙》的录音制作者,享有该专辑中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彩云在线公司未经该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域名为duomi.com的多米音乐网上提供该专辑中《燃烧吧!小宇宙》、《感谢》、《一起来》、《太空蛋糕》、《美丽片段》五首歌曲(简称《燃烧吧!小宇宙》等5首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该公司对上述歌曲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给该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此,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彩云在线公司停止侵权、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及诉讼合理费用2800元。

被上诉人彩云在线公司原审答辩称:摩登天空公司不是涉案歌曲的权利人,无权主张录音制作者权;摩登天空公司未证明该公司网站提供在线播放服务的歌曲与其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的音乐一致性;该公司系免费提供涉案歌曲给用户,没有获利;摩登天空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偏高,诉讼开支也没有依据,不能证明系为本案支出。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摩登天空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内蒙古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了演唱组合“牛奶@咖啡”演唱的音乐专辑《燃烧吧!小宇宙》。该专辑封底显示有“制作:ModernskyMusic(ModernSky)”、“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版权”等字样;内附的歌单上载有如下信息:“版权:摩登天空”、“企划制作:摩登天空”、“注:摩登天空为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之注册商标”;该专辑中收录了《燃烧吧!小宇宙》等5首歌曲。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