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沃恩工业公司与宁波三罗机械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09686号 原告沃恩工业公司,住所地美国俄勒冈州克拉克马斯市凯普斯路东南12900号。 授权代表埃里克·温斯顿,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王刚,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09686号

原告沃恩工业公司,住所地美国俄勒冈州克拉克马斯市凯普斯路东南12900号。

授权代表埃里克·温斯顿,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王刚,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李江,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宁波三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北仓区大碶凤凰山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沈敏颖。

被告北京腾利恒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大街38号1幢68号。

法定代表人苏艳新。

原告沃恩工业公司(简称沃恩公司)诉被告宁波三罗机械有限公司(简称三罗公司)、北京腾利恒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简称腾利恒新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2014年7月16日,原告沃恩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三罗公司、腾利恒新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沃恩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沃恩工业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三罗机械有限公司、北京腾利恒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沃恩工业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蒋利玮代理审判员张玲玲代理审判员刘仁婧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郝        一        伍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