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09686号 原告沃恩工业公司,住所地美国俄勒冈州克拉克马斯市凯普斯路东南12900号。 授权代表埃里克·温斯顿,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王刚,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李江,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宁波三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北仓区大碶凤凰山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沈敏颖。 被告北京腾利恒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大街38号1幢68号。 法定代表人苏艳新。 原告沃恩工业公司(简称沃恩公司)诉被告宁波三罗机械有限公司(简称三罗公司)、北京腾利恒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简称腾利恒新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2014年7月16日,原告沃恩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三罗公司、腾利恒新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沃恩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沃恩工业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三罗机械有限公司、北京腾利恒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沃恩工业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蒋利玮代理审判员张玲玲代理审判员刘仁婧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郝 一 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