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079-1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萧邦音乐会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组织机构代码:07896368-3。 法定代表人胡治鹏,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爱国,广东德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明琴,广东德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胡治鹏,男,汉族,身份证地址:河南省息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深圳市萧邦音乐会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原审被告胡治鹏侵害录像制品复制权三十案中,上诉人深圳市萧邦音乐会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萧邦音乐会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萧邦音乐会所有限公司撤回三十案的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元,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750元,剩余部分退回上诉人深圳市萧邦音乐会所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筱熙 代理审判员 王媛媛 审 判 员 兰诗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颖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