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760-7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美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系东莞市常平兴隆泰百货商店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包义富,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东莞市常平兴隆泰百货商店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向娟,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小亮,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温美成与被上诉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一度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七案,上诉人温美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七案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温美成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温美成撤回七案的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七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75元,剩余部分退回上诉人温美成。 审 判 长 蒋筱熙 代理审判员 王媛媛 代理审判员 兰诗文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颖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