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知)终字第093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敏杰,男,1962年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4号院内1号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黄向阳,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超然,男,1980年出生。 上诉人郑敏杰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简称互联网中心)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裁定(简称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郑敏杰原审诉称:郑敏杰于2011年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天津一中院)就为FZ.CN注册被拒一事提起诉讼,互联网中心辩称是属于城市全称或简称而拒绝注册,天津一中院以“预留域名是否已经工信部备案,不是本案民事争议解决的范围,不予审理”,裁定驳回起诉,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天津高院)撤销一审裁定,指定其审理,后天津一中院、天津高院以涉案域名是预留而限制注册的域名为由,驳回郑敏杰的诉讼请求。后来:1、在另案的诉讼中,原审法院作出2012年海民初字第17846、21613号民事判决,认定《关于GOV.CN三级域名停止升级的通告》发布后,已经不再为政府机构预留域名,“预留域名因情况发生变化而变化,取消限制”。2、在2008甬民四初字第530号的王巍一案中,互联网中心称FZ.CN是国家机构。3、在2011二中民初字第132号一案,互联网中心称城市全称或城市简称,城市全称是指北京市(beijingshi.cn),城市简称是指北京(beijing.cn)。4、互联网中心提交的预留域名列表却表示,FZ.CN既不是城市,也不是国家机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新证据、新判决的情况下重新起诉,不属于一事不再理,可以再次提起诉讼。故请求原审法院判令:1、互联网中心允许郑敏杰注册FZ.CN域名;2、由互联网中心承担郑敏杰诉讼合理开支二千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天津二中院)就郑敏杰起诉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互联网中心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作出(2011)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32号一审判决。在(2011)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32号案中,郑敏杰诉称:其于2010年4月27日向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交了1269个英文域名的注册表格,同时按照互联网中心的规定提交了营业执照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颁布后,互联网中心从未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过案,而其不允许郑敏杰注册的行为损害了郑敏杰的利益,故请求判令:1、互联网中心允许郑敏杰注册1269个英文域名;2、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互联网中心承担其合理开支2000元并负担诉讼费。(2011)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郑敏杰于2010年4月27日申请注册的涉案域名共计1250个,其中18个属于禁止注册的域名,其余除rbl.cn外均属于限制注册的域名(包括FZ.CN)。经天津二中院核实,除rbl.cn外,互联网中心已就其他1249个域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天津二中院认为,郑敏杰请求互联网中心对上述禁止注册和限制注册的域名进行注册没有依据,判决驳回郑敏杰的诉讼请求。 经查,(2011)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涉及的FZ.CN在该案涉及的1250个域名之内。FZ.CN目前仍属于限制注册的域名,双方对此不持异议。 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系本案第二被告,原审庭审过程中,郑敏杰申请撤回对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审法院已裁定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