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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知)终字第089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A座30层。 法定代表人陆致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宇广,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知)终字第089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A座30层。

法定代表人陆致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宇广,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孝霖,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17号1-853A室。

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同方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盛世骄阳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8411号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电视剧《苍穹之昴》(简称涉案电视剧)片尾显示:北京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简称华录公司)、北京电视台出品、华录公司摄制。

(广剧)剧审字(2009)第056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记载,涉案电视剧制作机构为华录公司。

2010年1月27日,华录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电视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制止侵权的权利及转授权的权利授予盛世骄阳公司,期限自2010年1月28日至2015年1月27日。

2010年4月2日,北京电视台出具《声明书》,表示对涉案电视剧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华录公司享有。

同方公司认可盛世骄阳就涉案电视剧享有的权利。

2013年8月22日,经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申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其代理人唐勇从互联网上在线购买“清华同方灵悦3智能高清播放器”以及接收过程进行保全证据,据此作出的(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01515号公证书记载:在清华同方网站(网址为)中点击“家用产品”进入相应页面,在页面中点击“灵悦系列”进入相应页面,在页面中点击“灵悦3系列智能电视宝HD200”进入相应页面,页面中包括有“海量高清片源”、“智能检索、轻松呈现”、“海量安卓应用”等介绍,其中“海量高清片源”项下显示“灵悦·智能电视宝独创的兔子视频平台,聚合了优酷、土豆、搜狐等17家主流的在线视频网站,拥有超过百万的正版视频资源……”等内容;进入天猫TMALL.COM(网址为),在搜索栏中输入“清华同方电脑旗舰店”进入相应店铺,选择“灵悦系列”产品中的“清华同方灵悦3安卓智能高清播放器”,产品下方的“常见问题”中显示“灵悦3是由清华同方公司推出的一款高清网络播放器……灵悦3预置了强大的播放应用:兔子视频,它聚合了优酷、搜狐、乐视等17家主流的在线视频网站资源,1站看遍全网视频……”等内容,点击“立即购买”及“付款”按钮,完成购买过程;2013年8月26日,公证员收到邮寄包裹一个(为显示公正,唐勇将网购的收货地址及收货人员写为公证处公证员刘军),经检查该包裹外观封存完好,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唐勇将上述包裹进行拆封,内装有“清华同方灵悦3智能电视宝”高清媒体播放器一台,发票显示价格为399元,该播放器封存于公证处。公证书后附的播放器外观照片显示,该播放器包装盒上显示“功能特性:独家开发的兔子视频平台带来全新网络视频观看体验……公司名称:同方公司”。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