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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岗与北京三大皮革制品经营公司等商标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47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岗,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大皮革制品经营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19号研发生产楼H座6层606室。 法定代表人熊焰,总经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47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岗,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大皮革制品经营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19号研发生产楼H座6层606室。

法定代表人熊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佳媛,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捷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甲32号仰源大厦1316室。

法定代表人王三虎。

委托代理人刘洋,女,北京捷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国内商标部经理。

上诉人王岗因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1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岗,被上诉人北京三大皮革制品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三大公司)的熊焰及委托代理人叶佳媛,被上诉人北京捷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立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大公司诉至原审法院称:我公司注册了第949332号"凯萨大帝"商标(以下简称凯萨大帝商标)。2012年6月6日,王岗在未与我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委托捷立信公司将凯萨大帝商标转让至王岗名下。王岗侵犯了我公司享有的商标权,捷立信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应当与王岗连带承担侵权责任。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王岗向我公司返还凯萨大帝商标;2.二被告连带赔偿我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

王岗在原审法院辩称,凯萨大帝商标转让给我得到了三大公司的同意,转让手续合法,不同意三大公司的诉讼请求。

捷立信公司在原审法院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受让人王岗出具相应的转让手续,我公司代理其商标转让是合法的。而且凯萨大帝商标转让经过商标局审查并核准转让,我公司的行为不存在瑕疵。我公司不同意三大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三大公司情况

1993年11月5日,王岗、熊焰、王强、王辉等人作为全体职工在三大公司企业章程上签字,该章程明确企业住所地为海淀区永定路小街21号,注册资本150万元,王岗以现金出资6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40%,熊焰以现金出资4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26.66%,王强以现金出资5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33.34%。后三大公司于1994年1月19日成立。1997年3月13日,三大公司职工大会决议通过修改企业章程,将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由职工大会改为股东会。同日,该公司第一次股东会决议通过新的公司章程,选举王岗任经理,为企业法定代表人,选举熊焰任监事等。股东王岗、熊焰和王强对该决议签字确认。

2001年5月14日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显示,三大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小街21号,法定代表人王岗,注册资金15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销售百货、纺织品等。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