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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果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知)终字第097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498号6幢11101-11103、11102-11104室。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知)终字第097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498号6幢11101-11103、11102-11104室。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果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湖区文二西路803号西溪湿地董湾D8-02-2。

法定代表人路金波,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决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三才堂42号8号平房4964。

法定代表人石晓虹,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果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决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知)初字第23199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小燕、代理审判员李妮参加的合议庭。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上海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海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志雄

审 判 员  黄小燕

代理审判员  李 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贾文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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