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知)终字第81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3号楼-1-101-2。 法定代表人张桂香,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付明聪,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代理人望开雄,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6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 李 茜 代理审判员 刘炫孜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