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知)终字第77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新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267室。 法定代表人冯鑫,总裁。 委托代理人汪赛男,女,1985年5月2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盘福路医国后街1号自编2号403房。 法定代表人李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本军,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4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由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四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二百一十三元,由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强刚华 代理审判员 袁 伟 代理审判员 刘梦玲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 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