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知)终字第071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5-1,2-501。 法定代表人张宇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铁石,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晓静,女,1982年2月22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振,男,1981年8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焦楠,女,1989年8月1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六层618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子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飞,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未来电视有限公司(简称未来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小米公司)与被上诉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视公司)因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4064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未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铁石、田晓静,小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振、焦楠,被上诉人乐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子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电视剧《男人帮》(简称《男》剧)片尾注明该剧版权归北京鑫宝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鑫宝源公司),视频网站独占播映为乐视网,互联网电视独占播映为乐视TV·云视频超清机。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于2011年8月4日颁发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男》剧制作机构鑫宝源公司,合作机构上海宝宏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宝宏公司)。 2010年12月3日,鑫宝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男》剧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的权利及转授权的权利授予乐视公司,明确该授权书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包括网络点播、直播、轮播、广播、下载、IPTV、数字电视、网吧等环境或电脑、机顶盒等终端的网络版权和复制权等网络信息传输范畴。授权使用期限自2011年10月23日至2014年10月22日止,维权权利期限为该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颁发日期到授权使用期限截止日。 2011年9月5日,宝宏公司出具《权利声明书》,声明《男》剧由鑫宝源公司、宝宏公司联合出品,宝宏公司对鑫宝源公司对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新媒体权利已经或者将要做出之转让、任何授权行为,表示授权、同意并确认。 乐视公司称,在取得《男》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后,并未将该权利授予第三方。诉讼中,小米公司与未来公司对乐视公司享有《男》剧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持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