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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电博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46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电博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三街126号清上园第7幢5单元1101室。 法定代表人郑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敏杰,男,1962年8月4日出生,北京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46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电博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三街126号清上园第7幢5单元1101室。

法定代表人郑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敏杰,男,1962年8月4日出生,北京网电博通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4号院内1号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黄向阳,主任。

委托代理人闫蕊,女,1982年11月29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网电博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网电博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简称互联网中心)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21428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依法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4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网电博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建及委托代理人郑敏杰、被上诉人互联网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闫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网电博通公司原审诉称:网电博通公司于2008年7月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一中院)就互联网中心拒绝IT.CN注册一事提起了诉讼,北京市一中院认定IT.CN是国家与地区,并认为“互联网中心是否遵守中国互连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对预留域名进行备案,不是民事争议解决的范围,本院不予审理”,作出2008一中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高院)作出2008高民终字第983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2012海民初字第17846号民事判决,认定IT.CN并非国家与地区,而是预留给属于国家机构的“新疆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根据《关于GOV.CN三级域名停止升级的通告》,驳回了六个国家机构升级域名的请求。2012海民初字第17493号、21613号二案判决认定工信部电信管理局的调查函真实有效,正式预留域名已经对非特定人取消限制。2011津高民三终字第45号裁定认定“互联网中心是否遵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对预留域名进行备案,是原审法院民事争议受理的范围”。网电博通公司认为,2012海民初字第17846号民事判决证明2008高民终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事实错误。2011津高民三终字第45号裁定足以证明2008高民终字第983号判决应用法律错误。网电博通公司认为,涉案域名既然已经不再预留,没有特定的有权注册人,一是有法院判决;二是有大量的原预留域名被非特定的人注册的事实,完全可以认定网电博通公司有权注册。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有新证据、新判决的情况下重新起诉,不属于一事不再理,可以再次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互联网中心准许网电博通公司注册IT.CN域名;2、要求互联网中心承担诉讼合理开支二千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