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11236号 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钱实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梦娇,女,1989年1月13日出生。 被告北京沃玛传说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惠北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冬,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沃玛传说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沃玛传说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张岚岚代理审判员宋晖代理审判员刘晓蕾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武 原 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