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初字第07519号 原告四川唯怡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蓝剑大道2.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郭一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亭,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敬,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高新区唯一印象饮品销售中心,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玉林中路16号二楼。 负责人陈柏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旭,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柏宇,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旭,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徐府香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临泓路5号院。 法定代表人徐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文斌,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 原告四川唯怡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唯怡公司)诉被告成都高新区唯一印象饮品销售中心、被告陈柏宇、被告北京徐府香源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014年12月19日,唯怡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唯怡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唯怡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成都高新区唯一印象饮品销售中心、陈柏宇、北京徐府香源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四川唯怡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蒋利玮代理审判员张玲玲代理审判员刘仁婧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温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