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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114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51号楼A1区1门二层A2016房间。 法定代表人糜云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青,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114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51号楼A1区1门二层A2016房间。

法定代表人糜云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青,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海恩,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717号46楼06室。

法定代表人PARKJOOYOUNG,董事。

委托代理人韩俊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12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42元,由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已交纳),由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2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刚代理审判员杜丽霞代理审判员刘仁婧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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