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114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51号楼A1区1门二层A2016房间。 法定代表人糜云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青,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海恩,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717号46楼06室。 法定代表人PARKJOOYOUNG,董事。 委托代理人韩俊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12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42元,由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已交纳),由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2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刚代理审判员杜丽霞代理审判员刘仁婧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