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15208号 原告厦门青鸟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家园二期望海路67号2层。 法定代表人林爱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铃,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冲,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逗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55号512室。 法定代表人王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瑞华,北京市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萌,女,1983年5月12日出生。 原告厦门青鸟动画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逗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4年12月19日,原告厦门青鸟动画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逗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厦门青鸟动画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青鸟动画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逗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青鸟动画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张岚岚代理审判员杜丽霞代理审判员宋晖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