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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与必德普(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三中民初字第07521号 原告张华,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喜,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缑正,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必德普(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三中民初字第07521号

原告张华,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喜,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缑正,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必德普(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2-1座-1单元1506室。

法定代表人李建国,董事长。

被告李建国,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新发,北京市克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华诉被告必德普(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德普公司)、被告李建国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华委托代理人缑正,被告必德普公司、被告李建国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新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华诉称:2008年6月13日,张华将改进完成的有关生物倍增技术的发明创造,与邵源、必德普公司一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一项名称为“推流装置及利用此推流装置的生物污水处理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申请号为ZL200820108558.1。涉案专利申请于2009年7月29日获得授权,张华、邵源和必德普公司为涉案专利的共同专利权人。此后,两被告伪造了《专利转让代签授权委托书》,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与2012年8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恶意申请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张华、邵源、必德普公司变更为必德普公司。2012年8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被告必德普公司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变更后的专利权人为必德普公司。关于两被告伪造《专利转让代签授权委托书》以及恶意变更原告另一专利权的事实,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在第(2013)三中民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中作出认定。在该案中,两被告采用与本案同样的伪造行为,对原告享有专利权的ZL200810114910.7号发明专利进行了恶意变更。诉讼中,由法院委托的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文书鉴定意见书》证实,《专利转让代签授权委托书》的“张华”签名并非原告的真实笔迹,该文件系伪造。2014年4月1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专利的著录项目变更无效,确认原告张华系该专利的现共同专利权人。原告认为,两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伪造原告签名和文件的方式,对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进行了恶意的单方变更,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张华与被告必德普公司系ZL200820108558.1号实用新型专利的现共同专利权人之一;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诉讼合理支出(律师费)2万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