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10444号 原告武汉润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88号2层02房。 法定代表人任文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阳,北京市天溢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刘俊士,北京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戴姆勒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刘禹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繁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永波,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博兴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和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聪,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善威,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润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润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润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润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润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张岚岚代理审判员宋晖代理审判员王世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 震 霄 |